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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合并 城乡再无差别

发布时间:2017-09-19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近日,《荆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明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进行整合统一,我市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参加职工医保除外)都将纳入城乡居民医保范围,打破了原有的城乡居民户籍身份界限,城乡缴费标准相同,享受待遇一样。

  《办法》对医保基金、参保缴费、医保待遇、费用结算、管理服务、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实施后,我市基本医保制度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职工医保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长期居住且不属于职工医保参保范围的其他人员,不受户籍限制。

  记者了解到,城乡居民医保以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按3%左右的比例确定,所需费用按照个人缴纳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筹集,并由财政对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体的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

  在医保待遇方面,参保人员按规定享受住院医疗、门诊医疗、大额医疗和生育医疗补助等待遇。参保人员因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级别,由基本医保基金按不同比例支付。住院医疗: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至1000元;支付比例职工医保95%-85%、城乡居民医保85%-65%,其中本市外就医待遇水平降低10%-50%。

  门诊医疗:门诊个人账户按职工医保缴费总额的30%配置,其中退休人员按100元/人/月配置;普通门诊起付标准按住院的50%确定,支付比例比照住院标准执行;特殊慢性病门诊和家庭病床所需费用实行定额管理,不设起付标准,支付比例90%-65%;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所需费用,实行按人头打包。

  大额医疗:参保人员年度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上年度全市居民可支配收入60%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由大额医疗补助资金按职工医保80%、城乡居民医保65%的比例支付,并对精准扶贫对象给予重点倾斜。生育医疗补助:用人单位女性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他女性参保人员分娩,由基金按每人900元的标准定额补助。

(原标题:荆门市新农合与城镇医保合并 城乡再无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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