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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三男子犯盗窃罪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发布时间:2017-08-17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为了赎回因吸食毒品抵押的手机和身份证,三名男子以借手机打电话为由,打开他人的手机支付宝划转10000元到自己的账户上。近日,三人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今年2月27日上午,京山男子梁某和天门男子夏某毒瘾发作,因没有钱购买毒品,夏某将手机、居民身份证抵押给京山县永 镇贩毒人员吴某(另案处理)。当日21时许,梁某、夏某以及两人的朋友张某在永 镇大桥处会合,商量以借电话用为由,盗窃烧烤店老板倪某手机支付宝账户内的钱,以赎回手机和居民身份证。

  三人来到倪某的烧烤店后,梁某以其手机没有电,借手机打电话为由骗取店主倪某的手机。梁某拿到手机后进入烧烤店棚内,将其手机支付宝账户内的10000元划转到自己的支付宝账户内;夏某、张某则在烧烤店外与倪某聊天,转移其注意力。梁某将手机还给倪某时,又以朋友的车翻入水沟需要去帮忙为由,与夏某、张某逃离现场。

  得手后,梁某将所盗款分别划转给夏某、张某和吴某各1000元,自留1000元,并赎回了夏某的手机、居民身份证。剩余6000元被三人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在互联网上参与赌博等非法活动。

  倪某发现自己的支付宝里的钱被盗后,联想到事发时梁某等三人鬼鬼祟祟,怀疑是其所为,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之后,梁某、夏某和张某被警方抓获。案发后,梁某的亲属已退赔上述被盗款给倪某。

  近日,京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夏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法,合伙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三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一般共同犯罪,但夏某、张某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其罪责相对较轻,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处梁某、夏某、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梁某处罚金4000元,夏某、张某分别处罚金3000元,并对三人所有的供犯罪所使用的作案手机予以没收。

  法官提醒:随着电子交易支付手段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都选择网上消费转账,也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建议大家对自己的电子支付工具进行高级别的安全加密,日常生活中注意手机、电脑的使用安全,注意保护好密码及个人信息。(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胡佳)

(原标题:荆门三男子犯盗窃罪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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