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政系钟祥市冷水镇一农民,自2001年以来曾四次犯盗窃罪,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累计长达9年,其最后一次刑满释放是2014年9月24日,系公检法“常客”。2016年10月,其再次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9万元。
彭某政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其在得知钟祥市温峡湖开发生态养生园工程项目后,遂动起了歪脑筋。
2015年6月至11月期间,其多次到荆门市屈家岭管理区,对该区居民梅某、谢某、王某等人谎称自己在温峡湖有林木砍伐、挡土墙石方工程等项目,并煞有介事的带着被害人先后到温峡湖经过一番实地查看。为进一步获取被害人信任,其费尽心机,有意宴请项目承包方老总和被害人,让被害人产生其与承包方交往很密切确有项目在手的错觉。其怕露出马脚,在宴前以“以免引起老总不快”为由有意“授意”被害人少问话多陪酒。就这样,几番下来,在被害人彻底放松警惕后,彭私刻某公司印章,以某公司名义先后与上述被害人签订了所谓项目施工合同,尔后以进场开工需要交保证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现金人民币共计6.9万元,全部用于其个人开支。
屈家岭检察处依法对本案提起公诉。在庭上,彭某政辩护律师以违约为由,对其作无罪辩护,彭也百般抵赖。最终,合议庭采纳了公诉意见,对其作了上述判决。彭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彭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彭得到了应有的处罚,再次回到了他熟悉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