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人张某去世后,其妻子徐某、张某与前妻生育的女儿小张因遗产分配问题打起了官司。
小张是张某与前妻的孩子,张某前妻已于2008年去世。2009年,张某曾与他人签订建房协议,约定将其位于京山县新市镇某处的宅基地交由他人开发建房,房屋建好后还给张某房屋一层(两套)及车库一间。2010年,张某与徐某登记结婚。2011年,张某在京山县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了两套房屋的所有权登记手续,均登记在自己名下,车库未办理登记。另外,张某名下有存款10万元。2013年徐某与张某外出打工,同年,张某因病去世,徐某领取抚恤金27000余元。
张某去世后,徐某与小张就房屋及存款分配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徐某遂到京山法院提起了诉讼。徐某要求分得房屋一套,另外一套房屋及车库划分给小张,同时对10万元存款依法分割。小张则认为,这些房产属于张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在张某与徐某结婚前已经发生过一次继承,只是未完成分割,因此不同意徐某的要求。
京山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徐某与小张属于同一顺序继承人,经核实,张某的10万元存款中有2万元属于婚前财产,剩下的8万元属于张某与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张某的遗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4万元,加上婚前财产2万元,共6万元,由徐某与小张平分。即徐某分得7万元(平分的3万元、夫妻共同财产的4万元),小张分得3万元。关于房产分割的问题,由于张某前妻已于2008年去世,房屋的建设、登记时间均不在张某与前妻婚姻存续期间,因此不属于张某与前妻的共同财产。根据规定,两套房屋一人一套,由于车库未办理产权登记,且车库包含在小张使用中的房屋内,因此车库归小张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