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贺某因发现抚养了7年的孩子非亲生,一纸诉状将前妻诉至法院。近日,掇刀法院判决贺某前妻返还贺某抚养费49958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贺某经人介绍与前妻相识,两人于2004年2月办理了结婚登记。2007年6月,贺某前妻生下一个女孩。2014年8月,两人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女儿由女方抚养,随女方共同生活,贺某不承担抚养费。
今年春节前,因案外人的离婚诉讼,引出了贺某前妻与他人的婚外情,贺某开始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于是带着孩子到武汉做了亲子鉴定。该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书:不支持贺某是“女儿”的生物学父亲。贺某一怒之下将前妻诉至掇刀法院,要求前妻支付孩子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近日,掇刀法院审理认为,贺某前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小孩,后又隐瞒贺某与其“女儿”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事实,导致贺某将他人的女儿视为亲生女儿予以抚养,并为此支付了不应负担的抚养费。贺某前妻的行为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所以贺某对已负担的抚养费,有权要求前妻返还。
贺某前妻的隐瞒行为导致贺某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抚养非亲生女儿时间长达7年,主观上有故意或者放任的过错,客观上有侵权的行为,且造成了贺某精神损害的事实。因此,贺某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综上,法院判决贺某前妻返还贺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支付的抚养费49958元;并赔偿贺某精神抚慰金2万元。(记者 胡娟娟 通讯员 黄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