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重庆一无驾证男子在饮酒情况下,代女伴在高速上驾车,途径鄂州中收费站时被鄂州交警部门发现。事后,该男子被处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4000元。
9月21日下午,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汉鄂高速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在鄂州中收费站设卡,开展“打非治违”交通违法集中整治第五波次行动。
16时38分许,一辆黄石籍牌照的小型轿车驶入收费站。民警发现,车中的男驾驶员神色慌张,交费过程中不时向执勤民警回头看。随后,民警立即示意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经检查,驾驶人自称为潘某,38岁,重庆市城口县人。车上副驾驶上还有一名女乘客熊某(36岁,黄石阳新县人)。经了解,熊某自称是潘某的朋友,自己手上持有驾驶证,且潘某所驾驶的车是熊某所有。
随后,民警通过与驾驶人潘某交谈发现,其有酒驾嫌疑。经测试,结果显示血液酒精浓度为39.8mg/ml,潘某构成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而且通过查询,驾驶人潘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潘某、熊某一致坦承,车之前是从黄石出发,计划前往鄂州城区庙鹅岭村。起先,该车是由女子熊某在开。在武鄂高速公路上开了一段后,因熊某不熟悉鄂州路线,加上潘某自己也想在高速上“练车”尝鲜。于是,熊某在明知潘某无证且饮酒的情况下,将车交给潘某驾驶。
对该案充分调查取证后,民警依法对涉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人潘某给予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4000元的处罚,并对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违法行为人熊某给予了罚款500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