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醉驾属于刑事违法行为
违反交通管理法规
酒后危险驾驶
足以造成严重后果
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是要被处罚和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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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咸丰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批准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经 审 查
2018年9月7日19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与妻子及其他朋友在聚餐时饮入白酒,后罗一人驾驶已报废车辆沿育英路进入解放路往人民医院方向行驶。
犯罪嫌疑人罗某在驶至瓦场坝路段时撞到李某某的轿车尾部,而后加速逃离,继续沿解放路经红旗路往人民医院方向行驶,当行至民族宫与民族幼儿园之间的下坡路段时,又未保持安全车速,直接冲上其行驶方向右侧的人行道,撞到行人冉某某、辛某某及人行道上的行道树垃圾箱,再撞到停在路边的小型普通客车后向左变向停在公路中间,弃车逃离。
此次事故造成行人冉某某当场死亡、辛某某受伤及两辆轿车、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不同程度受损。
经检测,犯罪嫌疑人罗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8.1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罗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后在城区道路上随意穿插抢行,威胁车辆及行人安全,再次肇事导致受害人冉某某当场死亡、辛某某受伤及车辆、公共设施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遂依法对其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