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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峰县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 骗领银行卡获刑

发布时间:2017-02-24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近日,鹤峰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领银行借记卡、电子银行UK盾,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的案件。

  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在广东省东莞市打工期间,添加了一位自称“王总”的好友。“王总”得知李某未找到合适的工作,便要求李某持“王总”提供的他人身份证在各家银行办理储蓄卡(即借记卡)后交给“王总”,并给李某支付一定酬资。李某遂邀约被告人孙某、唐某共同参与作案,并承诺每办理成功并开通网上银行和UK功能工商银行卡,支付200.00元的报酬,其他银行卡支付150.00元报酬,未开通网上银行和UK功能的银行卡支付30.00元报酬。2016年5月,三被告人分别在重庆、四川等多地的银行网点骗领银行卡。

  鹤峰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孙某、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冒用他人身份证件,骗领银行借记卡、电子银行UK盾,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李某、孙某、唐某基于同一犯罪故意共同作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实施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均是主犯。李某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骗领的银行卡数量为27张,应依法认定为数量巨大;孙某、唐某受李某的指挥分别独立实施犯罪,应当按照他们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法律责任,即各自对所骗领的9张信用卡承担罪责。综上判处被告人李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被告人孙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被告人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随案移送的三被告人作案使用的他人身份证,应依法发还给身份证所有人;三被告人骗领的银行卡27张、网银UK盾16个、手机电话卡16张、顺丰速运单4张、记账单4张,依法予以没收。

(原标题:鹤峰县三人冒用他人身份证件 骗领银行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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