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东岳路男子柯某驾驶铲车铲土作业时,导致废旧钢管弹出击中他人头部致人死亡。近日,大冶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柯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去年9月,被告人柯某在驾驶资格和特种操作证的情况下,驾驶铲车到该市某建筑工地临时从事铲土作业,作业过程中,一根废旧钢管从土中弹出,击中正在作业点附近检查工作的被害人余某头部。余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当日医治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柯某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20余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因过失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结合柯某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