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11月10日讯(记者周萍英 通讯员)抱着儿子在公交上的垃圾桶小便,被指责后推搡拉扯司机。近日,大冶法院审结一起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这是大冶法院判处的首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今年3月2日,40多岁的被告人陈某带着2岁的幼子乘坐13路公交车。途中,陈某儿子提出要小便,她便将其子抱到公交车垃圾桶内小便。驾驶员罗某从后视镜察觉后,指责陈某无素质。陈某心里不舒服,便与罗某发生争吵。争吵到后来,情绪激动的陈某突然做出惊人之举:不顾坐满乘客的公交车正在行驶当中,做出推搡驾驶室安全隔门并拉拽罗某的举动。
车上载有乘客10余名,罗某将公交车靠边停稳后报警。在等待民警到现场的时间里,陈某仍不断与罗某争执,丝毫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经触犯法律。
被告人陈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时,公交车内实际载客10人以上,对被告人陈某酌情从重处理,遂判决其有期徒刑三年。
“幸好驾驶员罗某及时停车报警,才避免事故的发生。”承办此案的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许有人以为陈某的不文明行为最多是违法,也没有造成实质性伤害,构不成犯罪,其实则不然。”法官说,所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主要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只要造成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即为犯罪,不一定要造成严重后果。公交车是公共交通工具,拉拽正在行驶中的公交司机很容易发生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公交车体积大,所运行路线多为方便乘客而设置的,且处于人员密集的地段,若发生事故会造成极大的危害,这是成年人应知晓的常识。自觉维护公共安全应成为每一个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行为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