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12个市州明年1月1日起开始行使立法权
明年1月1日起,黄石、襄阳、宜昌、荆州等12个市州将可以开始行使立法权。昨日上午,省人大常委会在汉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了相关决定。
日前结束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以及《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决定明确,黄石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荆州市、荆门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从2016年1月1日起,可就本行政区域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进行立法。
据悉,我省目前设区的市中仅武汉市享有地方立法权,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各市州的立法需求越来越迫切。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乔余堂介绍,赋予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立法权,是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适应我国立法新形势的需要。今年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综合考虑设区的市的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进行调研评估,认为基本具备了开展立法工作的条件,立法需求迫切,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符合立法法的要求,据此按程序将上述两个决定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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