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樊城区法院依法对张开合、朱发成等21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公开宣判。
判决廖志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2万元,并处没收财产。
判决鲁聪、陈营、耿协强等15人分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洗钱罪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九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张开合、朱发成违法取得襄阳汉江河道樊城牛首、张王岗标段采砂经营权后,以此为由向本市牛首采区采砂的经营户收取“资源管理费”,邀集被告人彭伟、王秀岭、鲁国合伙成立砂石公司,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在樊城区牛首、竹条砂场运送砂石必经路上设置了5个地磅点,封堵砂石运输出口进行收费,强行与其他采砂业主签订合作协议书,要求运输砂石的车辆按重量每吨交纳资源管理费,非法获利4800余万元,逐渐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先后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了牛首、竹条区域的采砂业主和附近群众的心理恐惧,严重破坏了该区域的经济、生活秩序,致使国家蒙受巨额的经济损失,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开合、朱发成伙同、纠集其他被告人通过寻衅滋事、非法采矿、违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较稳定的、人员众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已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应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云上襄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