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10月16日讯(见习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李慧芳 张莹)湖北襄阳市民袁某,两月内连续三次盗窃电动车电瓶,并将其变卖,虽涉案金额不大,但两月内盗窃三次即被认定为“多次盗窃”,已构成涉嫌盗窃罪。日前,袁某被江岸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8年7月1日凌晨3点,袁某骑着自己的电动车随处晃悠,寻找目标,准备偷取电动车电瓶。当他行至江岸区球场街某社区,看到一辆深色电动车,于是将座板拆下,径直拿走了电瓶,随即坐上自己的电动车,扬长而去。
一个月后,8月5日凌晨2点40分,袁某看见江岸区湖边坊某社区内有个车棚,于是以自己的电动车作梯子,脚踩车子座板,翻过了铁门进入车棚。用同样的手法,将某一电动车的座板拆下,直接拿走了电瓶。袁某见作案后没人发现,于是14天后,袁某又来到此地,没有改变作案对象,再一次偷走了同一辆电动车的电瓶,令失主叫苦不迭。
原来,处于无业状态的袁某,经常半夜三更到处晃悠寻找目标,并且身穿环卫工衣服来掩人耳目。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两位失主被盗之后,从监控录像里看到了窃贼真身,便来到派出所报案。
8月31日,袁某被江岸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据袁某交代,三次盗取的电瓶,他每次都以130元的价格卖给收电瓶的买主。经鉴定,被盗的三个电瓶共价值1797元。虽然袁某单次盗窃不足千元,但两月内盗窃三次即被认定为“多次盗窃”,他面临的将是法律的惩罚。9月25日,袁某因涉嫌盗窃罪被江岸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案件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