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9日上午,襄州区人民法院六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段某原系夫妻关系,如今妻子面部毁容,丈夫面临刑罚,这对曾经的小夫妻身上究竟发生了什么呢?
案件回顾
襄阳男子袁某现年30岁,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2015年3月23日上午,段某诉袁某离婚一案庭审结束后,袁某的父母邀请段某一家人吃饭。
饭后,袁某劝说段某不要跟自己离婚,遭到段某拒绝,段某妹妹也喊她别理睬袁某,赶紧一起离开。
袁某一怒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刀片将段某左面部和左耳划伤,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段某所受损伤创口长5.6cm、 6.3cm,其面部及左耳廓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2017年11月27日上午,袁某到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所办理居民身份证时,被派出所民警发现并当场抓获。2018年4月18日,检察机关向襄州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
据了解,段某和袁某目前已经办理离婚手续。案发后于2017年12月22日,双方在襄阳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黄龙派出所民警主持调解下,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袁某赔偿被害人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共计5000元,赔偿款已履行,被害人对袁某表示谅解。
襄州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为阻止段某与其离婚,持刀片将段某左面部及左耳廓划成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袁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伤害段某的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袁某庭审中认罪,案发后积极赔偿了段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段某的谅解,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依法判决被告人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小编提醒
婚姻需要爱,有爱才幸福。不管是即将步入婚姻殿堂,还是处于婚姻关系的夫妻,都要更加审慎地对待婚姻,一日夫妻百日恩,不能因为点滴矛盾就轻言离婚,即使由于种种原因而无法共同生活下去,也要顾念往日恩情,互谅互让,“和平分手”,尽可能地将离婚的伤害降至最低,切不可由爱生恨,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