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曾某驾车外出送货,女儿曾芳(化名,22岁)随行,不料途中遭遇车祸,曾芳不幸身亡。曾某妻子不堪失女之痛,将曾某和其他责任人告上法庭。近日,谷城县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16年6月8日,曾某驾驶一辆超载货车在沪陕高速公路行驶,其女儿坐在副驾驶位上。当晚7点20分,曾某驾车行驶时,突然撞上停放在应急车道由杜某驾驶的货车,造成两车受损。曾芳死亡,曾某受伤。曾芳是曾某和刘某的独生子女,中年丧女的刘某将自己的丈夫曾某、杜某以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杜某驾驶尾部反光标识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停车时占用部分客货车道,且未按规定在后方设置警告标识,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曾某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疏于观察路面情况,操作不当,应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因此,依法判决原告刘某各项经济损失60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万元,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49万余元,由曾某及杜某所在的吉林省某运输公司各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