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被告人李某为了还债,遂起意用低卡煤冒充高卡煤骗钱,并在网上搜索了相关案例,得知要事先准备好高卡煤用来调包,并下载了“煤炭江湖”等煤炭交易平台的手机应用程序。
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在“煤炭江湖”交易平台上浏览信息时,以“李国建”的名义与被害人邓某的同事文某取得联系,谎称自己系煤矿老板的儿子,有高发热量的煤炭出售,之后双方多次联系煤炭销售事宜。
2017年8月,被告人李某电话联系秭归县沙镇溪镇的煤矿老板宋某,要求购买煤炭,并于同年10月23日约定购买2700吨煤炭,单价为250元/吨。同时,被告人李某要求高某(另案处理)提供账号为自己转账,并承诺给予一定的好处费。
2017年10月,文某与被害人邓某等人到宜昌市城区与被告人李某见面,被告人李某租用韩某的轿车,要求韩某称呼其为“老板”,并将两袋煤炭样品放于轿车后备箱中。见面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邓某商定煤炭发热量不低于5200大卡,并由韩某驾车载被告人李某、被害人邓某等人到码头提取煤炭样品用于检测,随后,被告人李某采取调包的方式,二次将提取的煤炭样品调换成自己事先准备好的高发热量煤炭,骗取被害人邓某的信任。
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李某从宋某处购得煤炭2725吨共计价款681250元,随后以530元/吨的价格出售给被害人邓某,被害人邓某除已支付10万元外,将下余133万元煤炭款汇入被告人李某指定的高某的银行账号。之后,高某按被告人李某的要求将581250元转账给宋某,其余748750元取出后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给高某支付报酬2000元,随后被告人李某将与被害人邓某等人联系的手机丢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销售煤炭过程中,采取调换煤炭样品的手段,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达14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因销售总价款143万元扣除购买煤炭的成本681250元后下余748750元并非销售金额,而是销售利润,辩护人关于“本案销售金额应为被告人李某销售总价款扣减被告人李某购买煤炭的68万元,下余75万元即为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无前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销售伪劣产品违法所得748750元,依法予以追缴。据此,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李某违法所得748750元,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李某法制观念淡薄,为获取非法利益,以低发热量煤炭冒充高发热量煤炭坑害消费者,最终自食恶果。这种调换煤炭样品、以次充好的行为,不仅执法机关要从严从快打击,广大群众也应加强防范,提高警惕,不要贪图便宜购买一些来源渠道可疑的相关商品,遇到类似事件也要积极举报,使违法犯罪者无处遁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