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从秭归县检察院获悉,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周某某非法采矿一案公开庭审后,秭归县人民法院判决:周某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查明,2014年以来,被告人周某某负责经营的秭归县汇行工贸公司,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秭归两河口镇太坪村三组黄岩河河段采挖砂石资源。2017年7月20日,秭归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在两河口镇黄岩河河段巡查时,查获了周某某在河道内非法采砂的事实,并于次日对该砂厂现场堆放的砂、碎石等进行扣押。
2017年8月9日,秭归检察院向秭归县水利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县水利局于8月11日将该案移送秭归县公安局,县公安局于8月21日对周某某立案侦查,10月13日将该案移送秭归县院审查起诉,同年11月6日秭归县院以周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秭归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