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私利,竟帮他人运输野生猕猴,结果在高速公路上被查获。昨日,记者从夷陵区法院获悉,该院作出一审判决,两名被告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重刑,两人均未提起上诉。
据悉,2015年12月6日,湖北房县人龚某(50岁)接受梁某(另案处理)的电话委托,到兴山县峡口镇马某处运输猕猴,并将20000元转账给龚某。龚某随即将该款从银行取出,并雇佣老乡赵某(46岁)为其驾车,前往兴山。
二人驾车到兴山县峡口镇杨道河村,找村民马某(另案处理)购买猕猴7只。次日,龚某和赵某驾车将猕猴运往河南省新野县梁某处途中,途经宜巴高速公路宜昌市夷陵区雾渡河路段时,被高速公路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夷陵区林业局鉴定,7只猕猴均为野生猕猴、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此后,法院判处被告人龚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