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晚8时许,点军交警大队接到报警称:S323省道土城集镇往长阳方向上坡处一女子被撞,肇事车逃逸。民警火速赶到现场救治受伤女子并展开调查。
经勘查,现场遗留大众标识银色后视镜罩、发动机护板等。目击群众反映,当时是一辆皮卡与一辆轿车发生碰撞后,再将路边女子撞伤,皮卡、小轿车分别往长阳方向、土城集镇方向逃逸。还有目击者看到这台皮卡是蓝色,车牌好像是“鄂D9X0**”;小轿车是灰色,车牌好像是“鄂EC8***”。
桥边中队民警在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中对号牌为“鄂D9X0**”的蓝色皮卡进行布控。半小时后,高家堰中队传来消息:点军大队布控的蓝色皮卡已被他们中队拦截,车号是“鄂D9S2**”,虽然车号有一定的出入,但该车驾驶员承认他当时在现场,但他只是将车停在了路边,人并不是他撞的,是对向车道一小车将人撞倒,由于与他车没有接触,他就开车离开了现场。作为证人,桥边中队将该车及驾驶员带回中队进一步调查。此时,银色小轿车就有重大作案嫌疑。
这时,另外一组调查人员传来消息:通过在土城派出所调取事发时的监控录像。监控器上显示时间19时55分46秒,一辆银色大众车沿S323省道由土城往桥边方向驶过土城乡政府,该车右前角损坏严重,可以断定画面上这台车就是肇事车。但仍看不清楚车牌号。根据目击者提供的两个车号进入公安专网和视频专网查询,一辆号牌为“鄂ECB6**”号轿车是一台大众牌银色波罗小型轿车,该车信息特征与现场散落物以及监控视频上显示的车辆一致。
11月18日清晨,当桥边中队民警根据信息找到驾驶员居住地点时,肇事者王某还在床上睡觉,对于突然闯进的民警,肇事者显得十分慌张,对肇事逃逸一事矢口否认。但是在向肇事者出示现场散落物照片,又和肇事车辆受损部位进行对比后,肇事逃逸驾驶员王某对驾车撞人后逃逸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承认了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