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宜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责办法出台,今后凡治理大气污染不力的领导干部,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停职检查、免职等处罚。
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责办法明确要求,具备以下行为之一的一律问责:制定与国家、省环保法规相违背的文件及规定的;因决策失误或违反国家产业政策,造成本辖区或相邻区域空气质量下降,产生重大环境污染不可恢复的;未按要求完成减排年度目标任务的;对超标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责令其限期治理或停产、关闭的,或支持、放任已被依法停产整顿、关闭的污染企业或项目恢复生产经营的;限制、干扰、阻碍防止大气污染行政执法的。
此外还有:对群众反映强烈或上级督办的大气污染问题不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或久拖不决、处理不力,造成空气质量恶化等后果的;不能完成大气污染治理目标任务的;因监管和防控不力,导致本辖区发生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或发生重污染天气事件处置不当、不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导致群体性事件或其他严重后果的;迟报、谎报、漏报、虚报重污染天气事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