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汉川市法院获悉,该院少年审判庭近日审结一起未成年人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小明(化名,16岁,在校学生)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去年12月24日,被害人小军(化名)不小心与同班同学小美(化名)引发争执,被告人小明得知后,脚踢小军的腹部,致小军脾脏破裂并摘除。经鉴定,小军的伤情为重伤。
2月3日,被告人小明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2月9日,被告人小明的家人经与被害人家人调解协商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被告人小明系初二在校学生,父母为农民,长期在外打工,其从小随祖母生活,初中开始在校住读。经过法庭教育,被告人小明深感后悔,表示将改过自新,重新做人。
被告人小明系初犯,作案时不满16周岁,有自首情节,当庭认罪悔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所在社区亦愿意接受被告人为社区矫正对象,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