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水法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既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运用法律手段鼓励助人为乐,原被告在领取判决书时均表示服判,并当庭履行了赔偿款项。
原告徐某与被告郝某在深圳同一工厂打工,今年春节放假期间,郝某开车回湖北,徐某提出让其顺路帮忙带回家,郝某出于好意,无偿搭乘其共同返乡。因郝某疏忽大意,未控制好行驶方向,导致其车失控后与道路两侧护栏相刮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徐某受伤,要求被告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损害等各项费用256445.18元。郝某则认为是出于好意无偿搭乘其返乡,徐某未系安全带,也有过错。且原告由于未遵医嘱,坚持转院,导致病情加重,其后果应自行承担。
在庭审前后,审监庭做了大量释法明理工作,双方均表示愿意服从法庭判决。
法官说法:徐某搭乘郝某的车辆,郝某并未收取任何费用,属于好意同乘。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郝某应该担责。但郝某的行为是一种好意施惠行为,为了鼓励助人为乐,不应苛求郝某承担较高的赔偿责任,徐某也应自担部分风险。基于以上考虑,法院力促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