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日,记者在孝昌人民法院了解到,该院前日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案件,王某某因领走丈夫死亡赔偿金而拒不给付公公婆婆,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2011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和丈夫陈某某及女儿在深圳发生交通事故,陈某某当场去世,王某某和女儿受伤严重。事故发生后,王某某和女儿、陈某某的父母向深圳宝安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赔偿诉讼。经法院判决,王某某等四原告在扣除交强险后,应得赔偿款524922.26元。事后王某某与公公婆婆达成协议,协商将524922.26元赔偿款存入王某某的账户,再由王某某支付给公公婆婆98770元。王某某在收到上述赔偿款后,分别转出19万、14万至两位哥哥账户,企图逃避执行。2012年7月24日,孝昌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人王某某及女儿给付公公婆婆赔偿款86126元。同年11月28日,王某某与公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当即给付36000元,后王某某再次不执行该协议。
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且在孝昌法院刑一庭审理案件过程中,王某某主动和公公婆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将37000元赔偿款如数交给公公婆婆,取得公公婆婆的谅解,孝昌法院遂判处王某某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