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7月10日讯(记者张理晶 通讯员鲁昕)保安刘某监守自盗,两个月时间内多次从任职公司偷走37条香烟、3箱白酒,并伙同另一名保安易某,将赃物低价卖给小超市老板。记者今日从汉阳区检察院获悉,近日,法院一审开庭,刘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易某、超市老板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拘役。
2018年7月至9月,武汉某置业公司员工发现,原本存放在公司办公室、食堂的香烟、白酒多次不翼而飞。报警调查后,警方认为该公司保安刘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9月,刘某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该案被移送到汉阳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18年7月至9月,刘某以盗取钥匙的方式,多次进入公司办公室、食堂,盗走该单位价值共计人民币35000余元的香烟37条、白酒3箱。
为将盗窃来的烟酒脱手,刘某有时会将烟酒交给同公司的保安易某,让其送到公司旁的小超市卖钱。据易某供述,他明知刘某的烟是偷的,但由于平时关系比较好,刘某又称家里比较困难,还送了3盒烟给自己,就帮了这个忙……虽未直接参与盗窃,但易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代为销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易某销赃的烟酒总价值9000余元,其他偷来的烟酒则均由刘某自己送到超市老板处。
据超市老板刘甲(化名)供述,他感觉别人不可能送给一名保安这么多烟和白酒。尽管知道烟酒来路不明,刘甲仍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其行为也同样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并发还被害单位。刘某的家属则已代为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2019年2月,汉阳区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刘某提起公诉,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易某、刘甲提起公诉。
近日,法院一审开庭,刘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刘甲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易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承办检察官介绍,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就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的“明知”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较为直观、直接,即明确知道;第二种则是间接的、通过其他方面的细节,从内心对行为对象应有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