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日报融媒体3月17日讯 因为坐过了站非要下车,黄陂区一男子在行驶中的公交车上拉扯、拳击驾驶员,造成恶劣影响。长江日报记者17日获悉,黄陂区检察院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批准逮捕。
错过目的地,言语不和起争执
2019年2月,某客运公司驾驶员成某某驾驶公交车按原定路段行驶,行至龙腾站点时,在播放完下车广播提醒后,发现无乘客起身准备下车,下车门处也无人等候,便径直往前行驶。行驶途中,乘客李某某意识到自己应当在龙腾站点下车,要求驾驶员立即停车,驾驶员以此处没有站点不能停车为由回绝李某某的要求。
李某某因此与驾驶员成某某发生言语争执,并不顾车辆正在行驶,拉扯驾驶员成某某正在操作方向盘的右手。
驾驶员成某某和售票员向乘客李某某解释行驶途中不可随意停车,劝说其下一站再下车,但李某某埋怨驾驶员成某某虽然播放了停车广播却并未靠站停车,致其错失目的地,便对驾驶员挥拳相向,击打驾驶员成某某头部。
司机紧急停车,27名乘客无伤亡
见此情景,李某某的妻子和售票员忙来劝和,并将两人隔开,李某某不听劝阻再次击打驾驶员成某某头部,致车辆无法正常运行。
乘客拳击司机这一行为严重干扰了车辆的正常行驶,也对其他乘客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所幸驾驶员成某某及时制动停车并立即报警,车上27名乘客无人伤亡。
黄陂区检察院在审查该案的过程中,依法从严从快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检察官说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死刑
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针对社会上广泛关注的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可判死刑。
检察官提醒,乘客遇事一定要冷静,切勿做出危害公共安全的过激行为。公交车驾驶员应提高有效应对突发情况的技能和素质,做到驾驶操作规范,杜绝不安全驾驶行为;当与乘客发生纠纷时,应将车辆停靠安全区域,处理纠纷后方可投入运营,如纠纷解决不了,应及时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