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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便面过期3个月超市仍在卖 消费者获赔1千元

发布时间:2019-03-15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楚天都市报3月14日讯(记者孙婷婷 通讯员 郑琳琳 陈娟)超市买的方便面,过期了3个月。购买者周先生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今日,记者从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获悉,经审理,判决超市退还周先生货款5.9元并支付1000元赔偿金。

  2018年10月4日,周先生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盒牛肉杯面,该牛肉杯面外包装上显示的生产日期为20180128,保质期为6个月,实际超期3个月。周先生认为该超市销售过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故诉至法院。

  双方为杯面是否系在该超市购买存在争议。周先生提交了商品实物、购物小票、拍摄的购物过程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法院认为该组证据相互佐证,能够充分证明周先生确实在超市购买了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超市则称其店内无周先生购买的这个批次的货物,并提交了供货商的发货单、进货明细查询信息及商品保质期检查表等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超市提交的该组证据来源于自己店内或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供货商,无法辨认该组证据是否完整,且超市的证据不足以反驳周先生提交的证据材料,周先生提交的证据材料证明力明显大于超市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力,故对周先生提交的证据材料予以确认,认定牛肉杯面系周先生在超市购买而来。

  根据法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法院认为超市作为食品销售者,未尽到食品经营者的审查注意义务,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故周先生要求其退还货款5.90元及支付1000元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因此支持了周先生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系化名)

(原标题:方便面过期3个月超市仍在卖 消费者获赔1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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