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2月14日讯(记者张理晶)男子与人在武汉合开数家公司,非法吸收公共存款1.5亿余元。近日,江岸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责令龚某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以高收益理财引诱1000余人投资
2014年底,龚某与高某(已判刑)共同成立某财富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咨询等经济代理活动。龚某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总经理。2015年6月至10月,财富公司又分别在洪山区、青山区、武昌区、硚口区注册成立分公司。自公司成立至2016年3月,龚某以上述五处营业地为依托,招募员工,采取散发传单、口头宣传、实地考察推介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该公司有高收益保本保息理财产品,按照1个月至12个月的不同投资期限向投资人许诺5%至20%的高额固定年化收益,与投资人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经审计,截至2017年10月17日,已接受登记投资人共计458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5299余万元,未归还本金5250余万元。
另外,2015年初,龚某与陈某(已判刑)商议成立了某投资公司,龚某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投资公司在未经相关部门办理金融许可证,不具备对外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在光谷、街道口等地开设多个门点,制作、发放高额回报理财宣传单,期间,陈某成立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自我担保,谎称已承接了诸多工程,骗取公众的信任,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至2016年7月,投资公司共向67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约1.01亿元,致使376人共计5049余万元无法归还。
一审开庭被判五年 并退赔投资人经济损失
2018年6月,江岸区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龚某提起公诉。
龚某供述“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内容大概是根据投资人的投资期限和金额给予一定的利息,年利率为10%至18.5%为主,后期有少量年利率为20%的理财品种,合同到期后退还本金”。
近日,江岸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伙同他人成立某财富公司、某投资公司,以高额返利的方式利用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龚某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一审判处龚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同时责令龚某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非法集资具备高额回报等特点
该院刑庭法官介绍,根据刑法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当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龚某的行为符合以上四个条件,且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另外,非法集资往往具备以下几个特点,社会群众要注意甄别。一是承诺高额回报,例如本案中龚某承诺的回报为按照1个月至12个月的不同投资期限向投资人许诺5%至20%的高额固定年化收益,远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二是编造虚假项目,例如本案中龚某采取的是提供虚假的工程项目资料、自我担保等方式。三是利用亲友关系,投资参与人为了提高团队待遇,不惜利用亲情,友情拉拢亲友加入,致使投资规模不断扩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