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窄闹市单行道上,两司机逆行追逐,致一死两伤,肇事嫌疑人陈某、张某均不认罪。武汉市检察院检察官借助技术手段补充7份鉴定材料锁定证据,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张某犯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10年。陈某不服上诉。昨日,记者从武汉市检察院获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2016年8月6日晚10时许,武汉市江岸区京汉街依旧喧闹,因为是单行道,路旁停满了车,街道更显狭窄。突然,两辆车一前一后快速驶来,吓得路人慌忙跳躲。嫌疑人陈某驾驶一辆SUV撞倒一辆电动车,接着撞向一辆红色轿车,加速逃离;嫌疑人张某驾驶一辆蓝色轿车紧随其后,蓝色轿车碾过骑着电动车倒地的妇女,追逐SUV而去。倒地妇女经抢救无效身亡,红色轿车内两名乘客受伤。
嫌疑人陈某和张某到案后,张某试图否认驾车。警方运用人脸识别和轮廓对比技术,确认张某就是后车司机,还通过微粒和灰尘减层鉴定,证明两辆肇事车粘附有被撞车辆的油漆,认定后车碾压了被害人。经了解,陈某和张某存在债务纠纷,张某向陈某追债才发生两车竞逐。
该案移送至武汉市检察院,由于事发路段路面狭窄,人员、车辆密集,两车追逐竞驶具有相当危险性,检方判断肇事者的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是简单的交通肇事罪。随后,检方找到专业鉴定机构作出进一步鉴定。鉴定机构选取不同时间节点作出7份鉴定,结论是,肇事的SUV不可能从被撞的电动车和红色轿车中间穿过,是强行将其他车撞开后通过。检方还请上海的技术专家将现场监控视频进一步清晰化,处理后的视频图像中可以看出,撞车前陈某表情慌张,急打方向盘。
对于后车司机张某“没看到”的辩解,检察官高之立观察视频后发现,其碾压被害人时视线并无遮挡,完全可以看见躲避的行人和被撞倒的电动车,“所以,对于造成事故,他主观上也应当是明知的,且从驾驶常识来看,车碾压过被害人和电动车也不可能没有感觉。”高之立表示,“虽是夜晚,但有路灯,能见度良好,二人追撵时,沿途路人仓皇避让,他们完全具有察觉路况的充分条件和对自己追撵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认知可能。”
据此,检察机关认为,两名嫌疑人明知追逐竞驶具有高度危险性,依然不管不顾,导致发生事故,主观上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人身安全的故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7年5月,武汉市检察院以该罪名将陈某和张某诉至法院,经开庭审理,法院认可检方指控的全部事实和提交证据,分别判处陈某、张某二人11年和10年有期徒刑。陈某不服上诉,记者昨从武汉市检察院获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