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2月3日讯 据武汉晚报、楚天都市报消息,2018年年初,湖北武汉一男子陈某(化名)趁收费站出口闸杆拉起,步行进入高速公路后被一辆小车撞倒身亡。对此,交管部门认定行人承担主要责任,但陈某家属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尽到管理义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近日,当地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武汉市新洲区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肇事司机承担40%责任,陈某承担60%责任,高速公路无需担责。
行人步行上高速被撞身亡
今年1月24日晚8时30分许,陈某来到武英高速公路汪集收费站,趁出口闸杆起来时,越过闸杆进入高速公路内。晚9时10分,陈某被从江西回广水老家的男子许某(化名)开车撞倒,陈某当场死亡,许某的车辆受损严重。交通管理部门划分责任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次要责任。
此后,陈母将许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对于高速公路管理处是否承担责任,双方展开了辩论。陈母认为,高速公路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进入高速公路的陈某,存在失职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高速公路管理处则举证,其已经在高速上设有警示标语和图片。而且当晚下着雨,陈某进入时正好背对收费人员,收费人员无法看见冲岗的陈某。
法院认为:高速公路无需担责
高速公路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陈某是趁着闸杆拉起时进入了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并未看见其进入。因此武汉市新洲区法院认为,不能借此认定管理人员未尽到法定职责。
武汉市新洲区法院还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行使的是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安全管理工作不是其法定职责。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时,收费站工作人员会进行劝阻,但这种劝阻是出于行人的安全考虑和确保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需要,不能视为其法定职责。
因此,武汉市新洲区法院未认可陈母的主张。
法院一审认定此案全部赔偿35万余元,肇事司机许某承担40%的责任,陈某承担60%的责任。由于许某已购买保险,此笔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赔付。因陈母未及时上诉,一审判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