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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不满围观者发笑 抢劫并殴打路人获刑5年

发布时间:2018-11-28 来源:楚天都市报 浏览次数:

  男子与他人发生纠纷,看见围观路人发笑心生不满,遂殴打并抢劫路人。近日,青山区法院审理了孙某抢劫案,因孙某在缓刑考验内又犯抢劫罪,以数罪并罚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10月21日上午11时许,孙某在武汉市青山区某路边与他人发生纠纷,围观路人万某在现场发笑,万某的举动引起了孙某的不满。孙某便指着万某说:“你看什么看,你笑什么?”转身对万某进行追打直至追到万某车旁边,孙某又强行进入万某车内,“你笑不能白笑,要不然我不会下车。”孙某对万某说到,又逼迫万某驾车开至某公交车站。途中,孙某以“把你丢到江里”“我身上带了东西,现在就把你搞了”等语言相威胁,并将手插在上衣口袋内对万某进行示意,导致万某误以为其带有“凶器”。当车行至公交车站附近时,孙某以左手被万某弄伤为由向其索钱,万某害怕孙某带有凶器对其进行伤害,于是万某给了孙某现金200元,又用微信扫码转账方式给了300元。钱到手后,孙某下车逃走。

  今年6月29日,青山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孙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蔡甸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孙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抢劫罪,青山区法院依法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中“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中的缓刑部分,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

  据本案法官介绍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九条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

  孙某在缓刑考验内又犯抢劫罪,依照规定需撤销缓刑,与新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

(原标题:男子不满围观者发笑 抢劫并殴打路人获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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