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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男子私闯高速被撞身亡 法院:高管处无责

发布时间:2018-10-31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楚天都市报10月30日讯(见习记者 孙婷婷 通讯员 袁欢)“高速公路,行人勿入。”这句高速交通安全常识提醒,并未能阻止行人的脚步。武汉新洲男子陈某(化名)趁收费站出口闸杆拉起,步行进入高速公路被一辆小车撞倒身亡。交管部门认定行人承担主要责任。但陈某家属认为高速公路管理处未尽到管理义务,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经新洲区法院审理,法院认为判肇事司机承担40%责任,陈某承担60%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处无需担责。

  行人高速路上被撞身亡

  今年1月24日晚8点半左右,武汉新洲男子陈某(化名)趁汪集高速收费站出口闸杆起来的时,越过闸杆进入高速公路。到了晚上9点10时,广水男子许某(化名)开车从江西回到广水老家,而此时陈某走在了高速正道,许某的车正常行驶中,行至湖北武英高速公路武汉向41KM+00M处与陈某发生碰撞,陈某当场死亡,许某的车辆受损,事故现场惨烈。经交通管理部门划分责任,判定陈某承担主要责任,许某承担次要责任。

  随后,陈母将许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法庭上,对于高速公路管理处是否承担责任,双方展开了辩论。陈母认为高速公路没有及时发现并阻止进入高速公路的死者,存在失职行为,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高速公路管理处则举证,其已经在高速上装有警示标语和图片。辩称当晚下着雨,陈某进入时正好背对收费人员,客观上,收费人员无法看见冲岗的陈某。

  法院审理后判决无责

  高速公路提供的监控视频资料显示,陈某是趁着闸杆拉起时,进入了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管理人员并未看见其进入,因此法院认为,不能借此认定高速公路管理人员未尽到法定职责。

  记者了解到,法院给出的意见是,高速公路管理处行使的是高速公路行政管理职责,高速公路的安全管理工作不是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定职责。因阻止行人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属于安全管理工作,所以该工作并非高速公路管理处的法定职责。

  此外,一般情况下,遇有行人进入高速公路时,收费站工作人员会进行劝阻,但这种通常的劝阻行为是出于行人的安全考虑和确保高速公路安全运行的需要,不能视为其法定职责。

  因此,新洲区法院未认可陈母的主张。

  记者获悉,法院认定许某承担40%的责任,陈某承担60%的责任,高速公路管理处无需承担责任。此外,法院认定此案全部赔偿35万余元,肇事司机许某只需承担40%,即赔付死者家属20万余元,由于许某已购买保险,此笔费用已由保险公司赔付。

  “如果行人是一个正常的成年人,违规进入高速公路并发生交通事故,那么行人应当对自己违规进往高速公路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汉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钢说道。

(原标题:武汉男子私闯高速被撞身亡 法院:高管处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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