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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摸狗后刺死来报复的狗主人 重审两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05-12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湖北武汉人杨建平因摸了一下宠物狗,狗主人彭芳明与他发生口角,而后还邀约另3人持洋镐上门报复。打斗中,时年44岁的彭芳明被杨建平、杨建伟兄弟二人用刀刺死。

  一审法院认定杨建平及其弟弟杨建伟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刑11年和15年。

  一审判决后,杨氏兄弟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上诉。2017年4月5日和5月26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二审期间,杨氏兄弟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当年6月底,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建伟、杨建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武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理。

  5月11日,武昌区法院重审此案后宣判,杨建平、杨建伟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刑9年和13年。

  彭某某邀约3人来到杨建伟、杨建平住所实施报复,彭某某手中洋镐把被打断。

  摸狗引发命案

  这是一起因“摸狗”引发的血案。

  一审判决书显示,2016年2月28日13时许,杨建伟(51岁)、杨建平(55岁)在武昌区杨园街住所门前,遇彭芳明遛狗路过,因杨建平摸了彭芳明所牵的狗,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彭芳明当即扬言去找人报复。

  44岁的彭芳明是无业人员,经常在工地做事。仅过了10分钟,彭芳明即邀约另外三名男子,手持工地上常用的洋镐把,返回来找杨氏兄弟。彭芳明率先冲到杨建伟家门口,与其发生打斗。杨建伟用单刃尖刀朝彭芳明胸腹部猛刺数刀。双方打至门外的街上,彭芳明邀来的三名男子也冲上来,用洋镐把对杨建伟进行围打。不远处的杨建平见弟弟被围打,便从家中取来一把双刃尖刀,朝彭芳明的胸部猛刺。

  彭芳明受伤后离开现场,不久因伤势过重倒地,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其胃、肝破裂,因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

  案发一年后,武汉市武昌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建伟、杨建平合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杨建平投案自首,从轻处罚。

  辩护律师认为杨氏兄弟系防卫过当,此观点未被采纳。法庭认为,杨建伟手段较残忍,其行为不属于仅为制止对方侵害而实施的防卫行为;杨建平系在看见弟弟被打的情况下,出手帮忙而持刀伤害被害人,“不存在自己面临他人不法侵害的情形”。

  2017年2月,武昌区法院判决杨建伟、杨建平犯故意伤害罪,前者判刑15年,后者判刑11年,二人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6万余元。

  杨建平见其胞弟被围殴,用刀刺向彭某某。

  发回重审仍认定故意伤害

  一审判决后,杨氏兄弟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均提出上诉。2017年4月5日和5月26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期间,杨氏兄弟的行为是否属正当防卫成为控辩双方辩论的焦点。

  裁定书显示,杨建伟辩护人认为,杨建伟面对彭某某一伙人的不法侵害实施自卫,具有天然合理的正当性。

  杨建平辩护人认为,杨建平看见弟弟被彭芳明等四人围打,有生命危险,且在双方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才持刀上前,其行为属于依法行使无限防卫权,应不负刑事责任。

  检方则认为,杨氏兄弟及其辩护人提到的上述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故意伤害罪”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被害人亲属认为,杨氏兄弟以没有经济能力为由未履行民事赔偿,应对其加重刑罚。

  6月底,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建伟、杨建平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武昌区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理。

  5月11日,此案在武昌区看守所简易法庭宣判。杨建伟及其辩护人所提的防卫过当意见,未得到法院采纳;杨建伟及其辩护人所提其系特殊防卫,应不负刑事责任的意见,也未得到法院采纳。法院认为,杨建伟、杨建平的行为均存在争勇斗殴的主观故意,不具有防卫性质,不属于正当防卫。杨建平、杨建伟实施了共同伤害他人的行为,其行为均具有攻击性、主动性,无防卫特征。

  当日下午,杨建平的辩护律师雷刚告诉澎湃新闻,两名被告人均当庭表示,将继续上诉。

(原标题:男子摸狗后刺死来报复的狗主人 重审两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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