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天都市报12月19日讯(记者余皓 通讯员东成)男子蒋某屡屡盗窃同居女友吴某钱财,还冒用女友名义网上贷款。在女友强烈要求其还钱时,蒋某脚底抹油溜了。今悉,硚口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对蒋某判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时责令蒋某退赔10500元,发还被害人吴某。
有妇之夫蒋某与单身女子吴某同居了两年。蒋某没有工作,也没有收入,整天无所事事。今年5月29日晚,蒋某趁吴某熟睡之际,将吴某的手机卡安装在自己的手机上,使用吴某的身份通过网上银行,贷款1500元至吴某的银行卡内,后转款至自己的支付宝内。
6月16日,缺钱花的蒋某又将吴某闲置的信用卡激活,利用POS机刷卡透支4000元。6月27日,蒋某再次在家中,趁吴某洗澡之际,用密码打开吴某的手机,将吴某的银行卡内5000元转至自己的支付宝内。上述钱款均被蒋某挥霍。
事后,吴某知道蒋某偷拿了自己的钱款,要求蒋某还钱,但蒋某以各种借口拖延,还婉拒了吴某要求其打借条的请求。
7月初,蒋某以吴某名义进行的网上贷款逾期。吴某收到了还款催收信息,遂强烈要求蒋某还钱。蒋某则悄悄收拾自己的物品离开了同居屋。吴某回家后,发现蒋某不打招呼就走了,她忍无可忍,遂报了警。
7月11日晚,警方将蒋某抓获。蒋某虽对自己盗取吴某财物一事供认不讳,但认为自己和吴某属同居关系,拿对方的钱用不能算作盗窃。
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蒋某曾于2014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刑8个月,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蒋某表示服判不上诉。直至此时,吴某才知道,蒋某口头上说要和她结婚,但一直没有和妻子离婚。
19日,主审法官称,在本案中,蒋某自认为与吴某同居生活两年,“拿”枕边人的钱消费,即使对方不同意,只要对方不追究自己就不用担刑责。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从司法实践来看,“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是盗窃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又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引起家庭成员或亲属愤慨,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法官指出,殊不知,所谓的“同居”关系跟婚姻关系是不一样的,婚姻关系是获得了法律承认的夫妻关系。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是非法的,处于“同居”关系的双方是得不到任何法律保障的。
(楚天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