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但追债也须用合法手段。武汉市洪山区一男子多次索债未果后伙同他人将债务人拘禁,最终酿成债务人高坠身亡。昨日记者获悉,洪山区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潘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2016年2月,潘某伙同黎某、吉某,未经合法登记注册从事小额贷款业务。当年5月13日,汪某从潘某等人处借款人民币5000元,期限为15天,扣除利息实际获款3500元。从同年5月26日起至6月3日,黎某多次打电话催汪某还借款。6月3日16时许,汪某与潘某等人商谈还款事宜时,潘某等多人将汪某控制,限制其人身自由,逼迫汪某给亲属打电话筹钱,期间采取言语威胁、掌掴耳光等。
当日晚8时许,汪某多次拨打其亲属电话请求帮其还款未果。晚9时,汪某向其亲属发了短信,“这辈子对不起,一错再错,罪不可恕。下辈子我会听话的,别来收尸了,就当从没有过我”,随后跳楼坠亡。
法院审理认为,潘某等人的拘禁行为是汪某跳楼的诱因之一,不认定潘某等人的非法拘禁行为与被害人汪某的死亡结果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潘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属共同犯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