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政府常务会原则通过《武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修改后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九类不文明行为写入条例。
这是我市首部、国内第二部文明行为促进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前期进行了市民问卷调查,市民票选得票数最高的九类不文明行为,在条例草案中被一一列举。包括:驾驶机动车强行超车、随意变道、抢行;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走机动车道;过马路不走斑马线、人行天桥等过街设施,乱穿马路、乱闯红灯、乱翻栏杆;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撒废弃物或者随手乱扔纸屑、烟头、一次性餐盒、瓜果皮核、饮料盒罐等废弃物;随地吐痰、便溺;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不听劝阻;携带宠物外出未及时清除其排泄物;乱贴小广告、乱涂写或者乱发小广告;随意摘采花木、踩踏草坪,破坏绿化。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有以上不文明行为者,由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规予以处罚,并将不文明行为人身份告知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此外,如因不文明行为受罚,可申请社会服务以替代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