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武汉市法制办发布《武汉市实施临时救助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导致生活严重困难者,可申请临时救助,并不局限低保困难家庭。
据悉,2009年,武汉市建立了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制度,但存在救助对象范围过窄、救助标准过低、程序不规范等问题。
意见稿规定,有六大类人群可申请临时救助,包括突发疾病、交通意外事故或子女上学致贫等。
因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导致生活困难的低保群体,经保险赔付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的部分按20%给予临时救助,最高不超过5000元。
因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造成重大人身伤害,责任赔付不能及时到位或无责任赔付方,导致生活严重困难的,根据受伤人数,按城乡月低保标准(城市580元、农村320元)的3倍予以救助。
因子女接受全日制高等教育而无力负担的低保家庭,在其子女第一年入学时,按专科生每人2000元、本科生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助学救助。
意见稿特别提出,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或民政部门应先行予以救助。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除发放临时救助金外,还可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如申请公益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