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晚报 记者 杨建波 通讯员 叶荣英 报道:昨日,记者从人民路派出所获悉,因在网吧内吸烟,两男子分别被罚款50元,而两家网吧也分别被罚款1000元。据了解,这是我市开出的首张对个人在网吧内吸烟的罚单。
7月14日、16日,茅箭区公安分局人民路派出所民警在对辖区网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分别在十堰龙卷风网络家园网吧和十堰市超人液晶新网吧发现22岁的孔某和26岁的欧某在网吧内吸烟。随后,民警将两人传唤至派出所,并开展调查取证。
在派出所,孔某、欧某两人均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的后果。因两人的行为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构成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分别被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同时,民警也分别给予这两家没有及时对吸烟者进行制止的网吧罚款1000元的处罚。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将处予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在此之前,警方对网吧内吸烟的违法行为大多数采取的是警告处理。随着我市创文的深入,民警决定对这两位在网吧内上网吸烟的网民给予罚款处罚,这也是我市开出的首张个人在网吧内吸烟的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