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丢失10个月后,远在外地的许女士托朋友在十堰报警,目的不是让警方追回摩托车,而是备个案,以免被盗车辆出事自己担责任。民警称,许女士的做法有可取之处,但报警太晚。
30多岁的许女士,十几年前花9000多元钱买了一辆摩托车。后来因为去外地打工,摩托车一直停放在张湾她家楼下。去年12月,这辆摩托车突然不见了。远在外地的许女士得知后,觉得车很旧也值不了多少钱,就没有报警。
前段时间,许女士突然想起这件事,心想,摩托车虽然可以不要,但万一被坏人利用干坏事或交通违法,自己是车主,到时好多事情难以说清楚。许女士越想越担心,决定还是报警备个案。
10月14日,许女士的朋友盛先生受其委托,到东岳路派出所报警。报警时盛先生说:“车不用劳烦追回来,请你们登记证明摩托车被盗并且报案了就行!”
东岳路派出所民警仔细询问,才得知缘由。民警告诉盛先生:“你的朋友委托你报警是对的,但事发后就应当报警,这样不仅可以避免麻烦,追回车的可能性也比较大。”
民警提醒市民,财物被盗后应立即报警,最迟也必须在6个月内报警,因为过了6个月就过了追诉期,警方依法可以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