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来到湖北新闻网! 湖北游记 湖北风情
武汉新闻 洪湖新闻 麻城新闻 武穴新闻 广水新闻 利川新闻 安陆新闻 应城新闻 松兹新闻 当阳新闻 宜城新闻 枣阳新闻 枝江新闻 宜都新闻 嘉鱼新闻 大冶新闻 石首新闻 赤壁新闻 黄石新闻 十堰新闻 宜昌新闻 襄阳新闻 鄂州新闻 荆州新闻 孝感新闻 荆门新闻 黄冈新闻 咸宁新闻
当前位置: > 湖北新闻 > 潜江新闻 > 潜江一男子非法捕获74只野生鸟 被判刑六个月

潜江一男子非法捕获74只野生鸟 被判刑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8-10-24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22日,笔者从市林业局获悉,近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刘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440元,并在潜江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

  这是我市首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院判决。

  案件详情

  2018年1月11日,市森林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杨市办事处联兴村、佘口村附近捕鸟。接警后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当地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据刘某交代并经现场指认,2018年1月10日刘某采用投毒的方式在杨市办事处佘口村东荆大堤外滩、联兴村农田及树林等处捕鸟74只。经司法鉴定,刘某捕获的野生鸟分别是白颈鸦、喜鹊、八哥,均为湖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喜鹊、八哥是中国三有保护鸟类,该74只鸟的价值为4440元。刘某捕鸟所投放的毒物为呋喃丹。

  2018年3月20日,市森林公安局以刘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三方提起公益诉讼。近日,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规提醒: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

(原标题:潜江一男子非法捕获74只野生鸟 被判刑六个月)

本站所刊载信息及文章,不代表我站观点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址:www.hbneww.com 湖北新闻网

免责声明:本站信息及文章,部分转载于网络,如果触犯了您的版权和利益,请及时发邮件给我们,我们查证后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 邮箱:1153420304@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