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日,笔者从市林业局获悉,近日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刘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以非法狩猎罪对被告人刘某作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440元,并在潜江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
这是我市首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案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院判决。
案件详情
2018年1月11日,市森林公安局接到报警称有人在杨市办事处联兴村、佘口村附近捕鸟。接警后市森林公安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在当地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的配合下,将犯罪嫌疑人刘某抓获。据刘某交代并经现场指认,2018年1月10日刘某采用投毒的方式在杨市办事处佘口村东荆大堤外滩、联兴村农田及树林等处捕鸟74只。经司法鉴定,刘某捕获的野生鸟分别是白颈鸦、喜鹊、八哥,均为湖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中喜鹊、八哥是中国三有保护鸟类,该74只鸟的价值为4440元。刘某捕鸟所投放的毒物为呋喃丹。
2018年3月20日,市森林公安局以刘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作为第三方提起公益诉讼。近日,潜江市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法规提醒:根据《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为情节严重应予立案,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50只以上的,为重大案件;非法狩猎陆生野生动物100只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为特别重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