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城一女子因酒驾被交警处罚后,依然不知悔改,不到一年,再次因酒后驾车被麻城交警现场查获。昨日,湖北麻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其处以行拘3日,罚款2000元处罚,并依法吊销了其驾驶证。
连日来,麻城交警持续开展酒驾整治夜查行动,在城区多个重要路段设置临时检查点,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5月28日晚20时许,余某(女,38岁,麻城市张家畈镇人)驾驶小型轿车途径该市义井十字路口路段时,发现前方有交警执勤,立即准备掉头逃走,行迹十分可疑。
执勤民警迅速对该车进行控制,并示意车辆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经执勤民警多次示意,驾驶员余某无奈之下开窗接受酒精检测。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查,余某当时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65mg/100ml,已经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通过进一步调查,去年6月16日,余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已被麻城交警查获,并被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一次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鉴于余某属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办案民警依法吊销其驾驶证,并处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麻城警方再次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酒后驾驶机动车容易诱发交通事故,最终将是害人害己,请广大司机朋友放弃侥幸心理,务必时刻谨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安全才能回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