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麻城市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27日下午,被告人黄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车后带一人,由麻城市城区向白果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某石材厂门口路段时,吴某驾驶重型半挂车从石材厂出来准备右拐,为防止与对向行驶的黄某发生碰撞,吴某将车停靠等待。黄某骑车直接撞上吴某的重型半挂车,致使摩托车侧翻,黄某和乘坐人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黄某从地上爬起后,要求吴某赔偿两人受伤和摩托车受损的损失。在争执过程中,吴某闻到黄某浑身散发酒气,立即报警。经司法鉴定,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93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黄某出生于1947年,虽年近古稀,但身体硬朗,平时嗜好酒,自以为酒量大,骑车技术好,抱着侥幸心理终触犯法律,法庭上,被告人黄某对未遵守交规后悔万分,表示认罪,请求从宽。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无犯罪前科,平时表现较好,其所在社区矫正办公室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驾驶员血液中乙醇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一旦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将被处以拘役,并处罚金。同时,只要实施了醉酒驾驶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将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提醒广大司机朋友,“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酒后驾驶机动车,否则以身试法换来的只能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