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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3名男子打小鸟犯大事 射杀斑鸠被刑拘

发布时间:2017-09-26 来源:网络 浏览次数:

  9月24日,利川市森林公安局破获了一起涉嫌非法狩猎野生动物案,涉案男子邬某、刘某、刘某某因捕猎“三有保护动物”斑鸠被依法刑拘。

  23日下午7时左右,利川市森林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南环大道碧桂园小区对面一家农家乐餐馆正在经营销售加工后的野生斑鸠肉。接到警情,森林公安局派出4名办案民警立即出发前往该餐馆。因天色较晚,民警沿着南环大道寻找了近两个小时,终于在一条支路深处找到了已经关门打烊的餐馆。

  通过餐馆的房屋出租老板,民警联系到餐馆经营者邬某,随后,警方从邬某的餐馆内现场搜出一把高压气枪和38只未脱毛、身上带有明显枪伤、已死亡的野生斑鸠,在餐馆厨房内,还有半锅食用剩下的斑鸠肉。

  于是,民警将邬某带回森林公安局进一步开展调查,经审讯,邬某交代了非法持枪捕猎野生斑鸠的事实。

  当日上午9:00,经营餐馆的邬某邀约刘某、刘某某驾驶餐馆买菜的长安车,带着非法购买的高压气枪,从利川出发,途径马前、忠路、文斗十字路,边前行边用高压气枪射杀野生斑鸠,在十字路吃完午饭,又途经忠路大堰塘、小河、汪营,继续沿途射杀斑鸠,至下午,邬某、刘某、刘某某三人已射杀数十只野生斑鸠,出于炫耀心理,邬某还将一整天的“成果”录成小视频发到朋友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解释: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就属于非法狩猎“情节严重”。而野生斑鸠属于国家明确的“三有保护动物”,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对于自己的行为,涉案男子邬某表示之前一直不知道打鸟会触犯到法律,今年五月他开了一家农家乐,野味是餐馆里是菜品之一,随着他的落网,他的餐馆也面临歇业,邬某感到“很后悔!”根据邬某的交代,其同伴刘某、刘某某也陆续到案。

  目前,涉案男子邬某、刘某、刘某某已被刑拘。

(原标题:利川3名男子打小鸟犯大事 射杀斑鸠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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