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一家公司原总工程师陈某某离职后,将原公司商业秘密透露给由其妻子和弟弟出资设立的公司,事情败露后赔偿和解。后来,陈某某与他人合伙成立新公司,再次侵犯原公司商业秘密,致使原公司损失了1428万余元。日前,记者从省检察院获悉,荆州市中级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陈某某判刑5年,处罚金300万元;对同案犯肖某某判刑3年,缓刑4年,处罚金100万元。对被告单位武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处罚金2000万元。
陈某某曾在湖北某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总工程师。2005年,陈某某离职后将“石英纤维纱生产工艺和装备”商业秘密,透露给由其妻子和弟弟出资设立的某材料公司。石英玻璃公司报案后,2009年,在陈某某承认侵犯该公司商业秘密、赔偿损失、承诺不再侵犯其商业秘密的情况下,双方达成书面和解协议。
2015年,石英玻璃公司再次发现武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销售使用前述属于商业秘密技术生产的产品,而这家公司系陈某某等人在潜江出资成立,陈某某担任该公司总经理,2010年起便销售涉嫌侵权的产品。2015年10月,石英玻璃公司再次向公安机关报案,陈某某却拒不承认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并拿出协议说技术是从天津一家公司转让过来的。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后,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相关证人反映,该技术转让协议是个幌子,就是为了规避再次与石英玻璃公司产生纠纷。
经鉴定,武汉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使用的技术与湖北某石英玻璃有限公司拥有的“石英纤维纱生产工艺和装备”商业秘密中的8个技术密点,具有同一性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经查,给湖北某石英玻璃有限公司造成经济损失1428万余元。今年10月29日,荆州市中级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