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起,各级法院开始实行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权益,法院有案不立将会被追责。今天是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的首个工作日,市民若因为矛盾和纠纷要去法院立案诉讼的话,需要走哪些程序?“立案审查”变“立案登记”,带来了哪些改变?
5月4日 上午一上班,来自城区的胡先生就到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信访大厅立案,他成为荆州法院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后第一个来立案的当事人。
胡先生介绍,这是一个国家赔偿案件,工作人员给了一个起诉材料清单,表示他们收到了;第二个是补正材料起诉材料通知书,就是还需要补充的材料。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该《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意见》从解决实际问题入手,要求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从制度上、源头上、根本上解决“立案难”问题。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杨志兰说,首先要大家准备好诉状,并填写好起诉状的清单,一式两份,比如身份材料、相关的证据材料等,就可以直接来立案大厅办理。
在以往,打官司的时候法院首先要对诉讼进行诸多审查,然后才决定是否受理。这样,有时会堵住一些当事人依法维权的渠道。尤其是涉及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法院不予立案,让人们没地方说理,就有可能导致各种社会问题甚至极端维权行为的发生。现在,立案审查制度改为立案登记制度,法院立案时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再进行实质审查,而仅仅是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就大大降低了立案的难度,有利于人民群众依法维权,也有利于依法解决问题的理念深入人心。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瑜说,比如小产权的问题,集体土地的房屋、没有产权证的房屋,过去按照规定他们是不予以立案,但现在这样的案件,当事人起诉后,只要形式要件符合规定,就会立案,这是一个类型。还有尘肺病这种职业病,过去全部挡在法院门外,现在经过形式审查,如果说符合相关条件,就应该受理。
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也就是一审案件和最初提出申请的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记者 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