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祥的三个老板,在租赁的土地旁擅自挖塘筑坝,事后没有及时清除,不料附近一少年到塘里戏水溺亡,三个筑塘人为此承担了15%的赔偿责任。
2009年,罗老板等三人承租了钟祥胡集农村的一宗土地,用来办硫铁砂场。该场地旁边有一条积水不足一米深的水沟。次年,罗老板等三人将水沟挖深,并修筑土坝拦水,为砂场大量取水清洗矿石提供便利,从而形成了一个较深的堰塘,且未设立警示标志。2012年春节后,硫铁砂场因环境问题而关停。同年12月,罗老板与该村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上一宗土地附近的另一宗土地,并自行处理好原租赁场地的遗留问题。2013年7月22日,家住附近不满14岁的小俊和两个小伙伴路过罗老板等人此前挖筑的堰塘。因天热下塘戏水,小俊不慎溺亡。
事发后,小俊的父母多次与罗老板等人和村委会协商赔偿事宜,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去年10月,他们将罗老板等三人和村委会告上钟祥市人民法院,称罗老板等三人未在堰塘周围设置防护设备或警示标示,村委会作为土地的所有人亦未承担管理责任,请求判令他们承担总经济损失的40%,即17万多元。
罗老板等三人辩称,事发堰塘系历史形成,自己没租赁没挖塘没筑坝,其所有人为村委会,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村委会则称,小俊的父母应对小俊的溺亡承担主要责任,而罗老板等人租赁的土地包括旁边的堰塘,应负管理义务,村委会不应担责。
近日,法院审理查明,堰塘确系罗老板等三人共同经营硫铁砂场时挖掘、加高形成的。停产后,因堰塘临近居民区,三人未将该堰塘恢复原状,亦未加设安全防护设施,故罗老板等三人存在过错,应共同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村委会虽系堰塘的所有人,但该堰塘系罗老板等人擅自开挖,且未征得村委会许可,村委会也未从中获益,在本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故其不承担责任。
小俊虽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依照其年龄情况及认识程度,应对在未知水域戏水、洗澡的危险性存在基本认识,但仍与小伙伴到堰塘戏水、洗澡;另事故发生时堰塘已经形成三年左右,小俊一家三口亦在附近居住,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故应承担主要责任,法院认定为85%;余下15%的赔偿责任由罗老板等三人承担。
经核算,小俊家的损失共计43万多元。遂判令罗老板等三人共同赔偿6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