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揽客生隙,一方将另一方打成轻伤,打人方为此赔了8万元,其中一人还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屈家岭法庭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今年28岁的李某在屈家岭管理区从事客运。2014年5月21日上午,李某的妻子在武汉一客运站揽客,与同行谢老板发生冲突。而后,妻子将此事告诉李某。当日下午3时许,李某邀约李甲等5人(均另案处理)开车来到屈家岭五三大道石化加油站旁的路口,拦停谢老板的客车,强行将谢老板拉到车外。李某持木棍将谢老板肩部、腿部打伤之后逃离。经鉴定,谢老板损伤程度属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与谢老板达成和解协议,李某一次性赔偿谢老板全部经济损失8万元,取得对方谅解。
屈家岭法庭审理认为,李某因民事纠纷处理不当,邀约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将谢老板打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李某系初犯,已与谢老板达成赔偿协议,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记者朱琳 通讯员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