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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男子因债务纠纷捅杀两人 被执行死刑

发布时间:2018-07-13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2018年7月12日下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宋某某执行死刑。

  案件回顾:

  2016年4月20日16时许,罪犯宋某某与被害人柳某甲(殁年56岁)在湖北省京山市温泉新区惠山北路6号的柳某甲家中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

  宋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捅刺柳某甲及柳某甲的孙子柳某乙(被害人,殁年3岁)胸部、背部等处数刀后逃离。

  柳某甲因锐器刺伤胸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柳某乙因锐器刺伤右肺、肝脏、主动脉弓及胸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日17时许,宋某某到京山市公安机关投案。

  罪犯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宋某某因债务纠纷报复行凶,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非常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虽有自首情节,但因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罪犯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遂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18年7月12日下午将罪犯宋某某验明正身,在指定刑场执行死刑。

  来源: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湖北一男子因债务纠纷捅杀两人 被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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