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12日下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故意杀人犯宋某某执行死刑。
案件回顾:
2016年4月20日16时许,罪犯宋某某与被害人柳某甲(殁年56岁)在湖北省京山市温泉新区惠山北路6号的柳某甲家中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
宋某某持随身携带的尖刀先后捅刺柳某甲及柳某甲的孙子柳某乙(被害人,殁年3岁)胸部、背部等处数刀后逃离。
柳某甲因锐器刺伤胸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柳某乙因锐器刺伤右肺、肝脏、主动脉弓及胸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
同日17时许,宋某某到京山市公安机关投案。
罪犯宋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宋某某因债务纠纷报复行凶,致二人死亡,犯罪手段残忍,情节非常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予以惩处。
虽有自首情节,但因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宋某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裁定,核准判处罪犯宋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遂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18年7月12日下午将罪犯宋某某验明正身,在指定刑场执行死刑。
来源: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