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15日23时许,叶某某听见停放在自家楼下的轿车突然发出警报,遂探出窗外查看,发现一名身穿黄色衣服的小偷将车窗玻璃敲碎,意图盗窃车内财物。
小偷见被人发现立刻逃跑,身上背包里传来作案工具清脆的碰撞声。叶某某连忙从家里拿出一把钉锤追赶窃贼,当追至一上坡路段时,碰到了空调维修员王某某。
不巧的是王某某身上工作服也是黄色,而且身上同样背着修理空调的工具包。叶某某见状不假思索,误把“李逵”当“李鬼”,一时怒从心头起,用手中钉锤捶打王某某后背,结果致其脊椎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件移送京山县检察院后,办案检察官考虑到本案事出有因,叶某某主观恶性不大,且事故发生后积极赔偿了王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态度良好,遂决定对叶某某从轻处罚,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检察官办案提醒,本案犯罪嫌疑人叶某某是为了捉贼误伤他人,实际上这种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对象认识错误”,即行为人预想侵犯的对象与实际侵犯的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此种情况不影响犯罪行为的性质,叶某某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即使是为了阻止不法行为,也应注意限度,否则就可能触犯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