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召开的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全市城市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上调,其中,中心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530元/月提高至575元/月,京山县、沙洋县、钟祥市、屈家岭管理区分别由440元/月提高至500元/月,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统一由7020元/年提高到7512元/年。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各县(市、区)城乡低保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按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制订,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城市、农村低保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分别达到上年度城镇和农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的30%、40%和80%,对已达到量化比例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2016年,我市城镇、农村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分别为19539元和9381元,GDP增速为8.5%。据此测算,我市城市低保、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不低于488.48元/月和7504.8元/年。市政府“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了调整标准。
去年12月,市政府决定建立健全农村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从今年1月起,全市农村低保标准由3510元/年提高到4500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