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女子徐某离婚后,发现前夫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女性同居并生下一名男孩,遂将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近日,京山法院依法审理此案,支持徐某请求。
徐某和潘某经人介绍相识相恋,于2015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不合,于2016年3月18日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未生育小孩。事后徐某得知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潘某在外与孙某有同居行为,并使孙某怀孕。2016年7月孙某产下一男婴。徐某认为是潘某的过错行为导致婚姻破裂,便到法院起诉潘某,要求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京山法院审理认为,潘某在与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并使第三者怀孕,伤害了徐某的个人感情,客观上也损害了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其行为既不道德,亦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现徐某要求潘某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定潘某赔偿徐某精神抚慰金6000元。